
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来,云阳县已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40000余人,但仍有部分参保群众不了解特殊疾病政策。对此,云阳县社会保险局给出了权威政策解读。

一、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分为门诊重大疾病和慢性病两大类。

其中门诊重大疾病包括:1、肝肾肺心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3、血友病;4、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5、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6、地中海贫血(中、重型);7、再生障碍性贫血;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儿童白血病;10、唇腭裂;11、胃肠间质瘤;12、慢性髓性白血病;13、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患儿;14、恶性肿瘤的非小细胞肺癌。
慢性病包括:1、冠心病;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甲亢;4、类风湿性关节炎;5、慢性支气管伴阻塞性肺气肿;6、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7、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8、高血压病(1级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3级);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糖尿病1型、2型;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风湿性心瓣膜病;13、结核病;14、肝硬化(失代偿期)

二、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所患特殊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过院的,凭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
没住过院的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病患者(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须凭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办理)需要办理特殊疾病证的,携带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2张、门诊病历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保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特殊疾病申报表》,然后到云阳县中医院或云阳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鉴定。
鉴定结果及《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病历本》于鉴定30个工作日后到各乡镇社保所领取。
肺结核、精神病患者分别到云阳县结核病防治所和云阳县精神卫生保健院鉴定办理。

三、特殊疾病就医管理
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特殊疾病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身份进行核查。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认定的病种,结合病情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四、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应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